近日住建部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1、修订工程计量、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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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工程量计算规范,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特征描述、计量规则和计算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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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工程费用组成和计价规则。
2、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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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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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
3、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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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4、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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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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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2017年,住建部 《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中 ,再次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而所谓施工过程结算,即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主要作用是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
截止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发文明确推行过程结算。据不完全统计,已有湖南、浙江等多地都已经开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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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1、适用范围: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已完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4、结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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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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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变更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
5、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6、发承包双方不得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争议,不按合同约定的周期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7、即日起执行。之前已招标和已签合同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3、发包人要按约定的比例支付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支付比例确定为80%至9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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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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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增减以及计算偏差,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
4、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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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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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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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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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